日前,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京环保监察罚字〔2017〕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的行为,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限3日内改正,并处罚款2万元。
处罚书显示,2017年2月22日,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,发现该单位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等含油墨废物属于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规定的危险废物,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。
北京市环保局认为,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2017年3月29日,北京市环保局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其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。此后,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(七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,北京市环保局决定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三日内改正,处二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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