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环境保护税法》代替排污费制度,正式实施

发布时间:2025-04-17 点击:18
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。2018年元旦起,我国第一个《环境保护税法》代替排污费制度,正式实施,承载着助力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功能。
按照《环境保护税法》规定,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缴纳“环保税”。
环保税法确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: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.2元至12元;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.4元至14元;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、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,自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。
应税固体污染物和噪音污染的适用税额,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:固体废物按煤矸石、尾矿、冶炼渣、危险废物等分种类每吨税额为5元、15元、25元、1000元不等;噪声税额分六档,每提高一档标准翻一番,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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